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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华侨城**花园*区别墅**号之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5月9日将案件移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管辖。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09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从淘宝网和闲鱼APP上购得枪支、子弹、弹夹存放于自己的住所。2019年7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住家梅州市梅县华侨城**花园*区别墅**号之一,搜出型号不一的枪支40支(其中15支系玩具枪)、子弹127颗、弹夹10个等。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上述枪支中24支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的枪支,1支以火力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其中,枪口比动能在1.8J/cm2-5.4J/cm2之间的枪支有8支,均可击发直径为6mm的BB弹;枪口比动能在5.4J/cm2-10.8J/cm2之间的枪支有4支,3支可击发直径为6mm的BB弹,1支可击发直径为4.5mm的钢珠;枪口比动能在10.8J/cm2-16J/cm2之间的枪支有1支,可击发直径为4.5mm的钢珠;另有12支枪支因缺少零部件、枪支损坏等原因无法正常击发。2、以火药发射为动力枪支的散件11件。3、若干颗子弹均为无效子弹。4、5颗为7.62mm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型号不一的枪支40支、子弹127颗、弹夹10个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雯丽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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