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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甲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0********,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张某某家中闲聊,被告人蔡某甲谎称只需要缴纳费用而无须考试便可将驾驶证准驾车型从B2升级至A2。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0给被告人蔡某甲。得手后,18000元被被告人蔡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尔后,被告人蔡某甲以各种借口推脱办理驾照手续。直到2019年6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因驾驶证未能升驾,遂要求被告人蔡某甲退钱。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4日,双方约定最迟2019年11月30日前退还全部钱款。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蔡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之后便没有再退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还款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刘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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