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1********,汉族,专科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农安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L****号灰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宽城区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家中队南200米处,将前方车辆追尾,交警在事故现场将其查获。经交警认定,蔺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4毫克每100毫升。后被告人蔺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劣迹证明、居住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认车辆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案卷;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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