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薛国照,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定安县**河镇**村委会**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到定安县**镇**路**街附近程某甲的槟榔园后,被告人薛国照爬上槟榔树将槟榔连果带技扯下,树下的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则将槟榔果摘下装袋,摘了约30斤的槟榔果后,被告人薛国照将槟榔果拿到定安县**镇中心小学附近邓某丙的槟榔收购点出售,得款约4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和黄某乙再次到定安县**镇**路**街附近程某甲的槟榔园内盗窃了30多斤槟榔果,被告人薛国照将槟榔果拿到定安县**镇中心小学附近邓某丙的槟榔收购点出售,得款约400元。
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到定安县**镇**路**街附近程某甲的槟榔园内盗摘了约30斤的槟榔果后,拿到定安县**镇**村路口邓某乙的槟榔收购点出售,得款400多元。次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再次到定安县**镇**路**街附近程某甲的槟榔园内盗摘了约30斤的槟榔果,随后拿到定安县**镇**村路口邓某乙的槟榔收购点出售,得款400多元。
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薛国照到定安县**镇**路**街附近程某甲的槟榔园内盗摘了35斤的槟榔果,拿到定安县**镇中心小学附近邓某丙的槟榔收购点出售,得款483元。
经鉴定:薛国照盗窃的95斤槟榔青果,价值人民币1215元;黄某甲盗窃的120斤槟榔青果,价值人民币1546元。
2020年9月11日,被害人程某甲发现被告人薛国照盗窃其槟榔果后抓住报警,定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定安县**镇中心小学附近邓某丙的槟榔收购点处将被告人薛国照带回**派出所调查。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海南省澄迈县**镇**村一民宅内被定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相关书证:现金428元人民币(已没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
3.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国照多次盗窃槟榔,价值1215元;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盗窃槟榔,价值154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国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薛国照、黄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