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鲁HP1****号重型牵引车(牵引鲁HGT****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25国道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天6时11分许,行至**国道**处时,遇其车行向左侧被害人江某某驾驶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到阳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万元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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