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3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8时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驾驶辽C****8号小型轿车,沿绥中县**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村***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张某某无证驾驶后临时停在路边的无牌照三轮汽车相撞,相撞后三轮汽车又与道边站立的曹某某、安某甲、安某乙碰撞。同时辽C****8号小型轿车又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辽P****2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安某甲、安某乙死亡;薛某甲、张某某、赵某某、薛某乙、曹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薛某甲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病志等;2.被害人张某某、薛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伤害、痕检鉴定;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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