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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9********,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阳西县**镇**店,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0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和黄某某在阳西县**镇**店门口处闲聊,被告人薛某某和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的头部被薛某某用瓦煲打伤,手部被薛某某用菜刀砍伤。经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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