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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因妻子张某某离家出走,其多次寻找未果,要求在珠海开“牛某某牛餐厅的被害人张某寅帮忙寻找张某某遭拒后,遂产生通过教训被害人张某寅逼其找到其妻子张某某。2019年10月16日凌晨,其携带铁锤、铁水管,带上口罩窜到位于本市香洲区前山翠微西路海宏苑的“牛某某牛”美食店,将该餐厅门口的鱼缸和餐厅玻璃等财物砸烂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7175元。

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又窜到本市香洲区位于前山翠微西路海宏苑的“牛某某牛”美食店,将该餐厅门口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寅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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