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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组,系村民。201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5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镇**村*组,系村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镇**村*组,系村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镇***村*组,系村民。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康某某利用微信发布收购信用卡资料(包含贷记卡一张、U盾一个、手机卡一张、密码一个)信息,招揽上线售卡人,薛某某公开收购信用卡资料,并转卖给下线,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持卡人冯某某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从持卡人张某某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并将所购4套信用卡资料转卖给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从持卡人王某飞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从持卡人庞某某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后连同本人2套信用卡资料一同转卖给康某某,后康某某将所购的10套信用卡资料全部转卖给薛某某。同时,薛某某从持卡人薛某龙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从持卡人薛龙某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从持卡人郭某某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并通过薛某龙经手从持卡人薛某飞处收购信用卡资料2套。后薛某某将收购的其中9套信用卡资料通过邮寄转卖给广州市一下线购卡人(身份不详),剩余9套准备邮寄转卖给惠州市一下线购卡人(身份不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8张,被告人康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4张,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4张。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分别投案至韩城市公安局。上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对二被告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对二被告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提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上列四名被告人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福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住**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住***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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