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巷**排**号,无业。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县路灯安装工程情况下,谎称以投资该工程并有高回报为诱饵,在榆阳区骗取与其共同运营陕KT****出租车驾驶员曹某某投资款6万元,后薛某某退还给曹某某1.2万元。
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以对外承包出租车陕KT****一年的早班运营为由,在榆阳区骗取项某某2万元租车押金,后退还1万元。
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榆阳区以对外承包出租车陕KT****一年的早班运营为由,骗取霍某某3万元租车押金。2016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在未取得**县路灯安装工程情况下,谎称以投资**县的路灯安装工程并有高回报为诱饵,在榆阳区骗取霍某某投资款6万元。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以对外承包出租车陕KT****一年的早班运营为由,在榆阳区骗取马某某3万元租车押金。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共计诈骗20万元,案发前退还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被害人霍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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