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沿江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今,被告人薛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唐地冲村民小组老斗山处占用林地采砂,造成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薛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8418㎡(42.62亩),其中:公益林面积12761㎡(19.14亩)、商品林面积15657㎡(23.4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商品林。现场采砂,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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