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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薛韩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皖C*****”号小型面包车,在怀远县魏庄镇境内,沿041县道自西向东以62-6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湖东村路段时,在道路右侧与前方同向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薛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3日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薛韩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550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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