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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7293019********05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武胜桥乡邢彦村**号,现住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库如克铁热克村出租房,准驾车型:C1,喀什阳光西域***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前科:2014年3月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喀什市月星上海城大酒店吃饭,期间袁某某喝了200克左右的西凤牌白酒。当日23时许,袁某某驾驶新QGP**8号白色面包车回夏马勒巴格镇库如克铁热克村的出租房,在西域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恰尔巴格警务站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正在掉头往东行使的一辆SUV的右后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金陆验字(2019)4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内检出218mg/100ml的乙醇含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三个月十五天以上四个月十五天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皓亮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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