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曲鸡线由西向东行驶,20时40分左右,行驶至曲鸡线K+8OOm处时与推着童车(载何某甲)同向行驶的何某乙相撞,致何某乙、何某甲、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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