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苏铭
董红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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