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蠡县**镇**村**路北门脸楼二楼内持折叠刀、玩具手枪抢劫庞某某、张某某夫妻人民币一万元,并将庞某某打伤。经鉴定庞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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