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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9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65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室,现住址宜春市袁某某**路**花园**期**栋**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五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上旬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同违法人员段某某(外号“老段”)一起在外面吃晚饭,晚饭吃完后被告人袁某某叫段某某去自己家中玩,随后被告人袁某某同段某某来到自己位于宜春市袁某某**路**花园**期**栋**室的家中,被告人袁某某从家中拿出一小包冰毒和自制吸毒工具一套,两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段某某同被告人袁某某在屋内吸食完毒品后不久离开。

2、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违法人员段某某得知被告人袁某某在家,随后带上一小包冰毒来到被告人袁某某的家中,两人随后用被告人袁某某自制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毒品,期间违法人员“老江”(核查中)来到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离开,至当晚20时许,违法人员段某某离开被告人袁某某家。

3、2019年9月23日晚上22时许,违法人员段某某得知被告人袁某某在家,随后带上冰毒再次来到被告人袁某某家中,两人随后用屋内自制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段某某同被告人袁某某吸食完毒品后于第二日离开。

4、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违法人员彭某某(外号“老彭”)来到被告人袁某某位于宜春市袁某某**路**花园**期**栋**室的家中,将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剩余的一些毒品用屋内自制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毒品,违法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后不久离开。

5、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违法人员彭某某得知被告人袁某某家中有毒品吸食,遂来到被告人袁某某家中,随后被告人袁某某同彭某某在屋内用自制工具进行吸食毒品,两人吸食完毒品后不久,违法人员彭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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