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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大道************楼;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袁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其妻子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建材市场内找陈某某。此时,被告人袁某某发现李某某在自家楼下,遂下楼与之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袁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砖头砸伤李某某的背部。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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