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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某某街道某社区某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徐某甲、徐某乙(已判刑)“胖子”(身份不详)四人经事先商议,分骑两辆摩托车窜至南昌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袁某甲等人家,分别剪断和撬掉大门门锁,进入室内,窃取被害人袁某甲衣柜里存放的现金800元及手镯(价值500余元)等物品,所得现金由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胖子”四个人均分。

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徐某甲、徐某乙再次骑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撬掉门锁先后进入温某甲、温某乙家。在温某乙家盗窃木柜一个,经江西省文物商店认定,该木柜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经济价值,评估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窃所得木柜有徐小平以价值1000元得下,徐某甲付给袁某某、徐某乙各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相关个人犯罪所得660元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辩认笔录、批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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