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街道**组,住本市蜀山区**小区*幢**室。2019 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东南角,发现被害人丁某某的雅迪牌电瓶车停在此处,便将该车盗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388元。
2019年12月6日袁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追回被盗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3、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被盗电动车,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袁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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