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袁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未满14周岁)窜至在樟树市天齐花园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严某某停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白色大众小车实施盗窃,盗得现金5000元。
2、2019年7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袁某甲窜至在樟树市封溪街自由网咖,趁网管熟睡收银台无人看管之际,在收银台盗得现金1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袁某甲指认现场照片;7.视频制作说明及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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