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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与太原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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