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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刘波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燃油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景华路口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河科大一附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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