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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二钻会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10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2日,王某甲(已判决)利用王某乙(系王某甲哥哥)名字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层商铺**号注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要经营范围:生物产品技术开发;日用品、百货、保健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等。2017年3月,王某甲又注册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这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是王某甲,自2017年初开始,王某甲组织宫某某(系王某甲丈夫,已判决)、史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等人任该公司的高级领导层,招募王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司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高级会员,以**公司为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王某甲、宫某某等人组织人员以介绍健康用品为由,介绍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会员登记,新成员首次交纳3350元成为普通会员,首次交10050元的成为紫金会员,首次交20100元成为白金会员,首次交33500元成为钻石卡会员。会员通过介绍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逐步提高在组织中的级别。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1钻,2钻,3钻,4钻,5钻。会员总业绩达6万元升为经理级别,总业绩达15万元升为高级经理级别,总业绩达50万元升为总监级别,总业绩达到200万元升为高级总监,总业绩达500万元升为一钻级别,总业绩达1500万元升为二钻级别,总业绩达5000万元升为三钻级别。该传销组织根椐级别设有各种奖项,领导(销售)奖、消费奖(碰层奖)、管理奖和重消奖,引诱会员多发展下线会员,收取更多传销资金。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是该传销组织的二钻级别会员,发展了众多的下线。经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某甲共发展下线4789个会员号,3866人,下线人员收入27041909.5元;张某甲获取收入414179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11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宫某某、司某某、王某甲、史某某、杨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郎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4)扣押清单、资产冻结、查封情况表、层级结构图、高级经理名单、奖金分配方式、级别名单、年会照片等;

(5)工商登记材、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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