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C*****的棕色别克牌汽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银川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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