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黑色本田150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中桥绿城西门,与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陈某某负事故全责。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陈某某带至洛阳市东方医院抽血备检。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谅解书、赔款凭证、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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