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经开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裘某甲容留陈某某和涂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室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9月,被告人裘某甲四次容留陶某某、三次容留陈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栋**室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0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裘某甲在经开区**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并依法扣押冰毒3.3克、“麻古”0.4克和部分吸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搜查、称量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陈某某、陶某某、裘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在住处八次容留9人次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裘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友根
附:1.被告人裘某甲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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