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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住****集团**公寓,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裘某某自2018年9月到丰城市**镇**厂筹备非法熔铝加工厂,2018年11月开始生产,12月份在现场查获废旧电容30.14吨,该废旧电容属于危险废物。裘某某已经非法炼铝加工出来铝锭14.1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到案经过 、协议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过磅单、证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裘某某购买的电容、已经非法处置电容后提炼出的铝及过磅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开设熔铝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华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5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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