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8年11月22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裴某甲因被害人张某甲到纪检部门举报其违规占用周庄村小学等问题,酒后到被害人张某甲家门前大声喊叫、辱骂,并用脚跺被害人张某甲家的大门。被告人裴某乙闻讯手持锯片、木棍到现场,在被害人张某甲打开其家大门后,伙同被告人裴某甲强行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与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媳妇张某乙发生打架并致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被告人裴某甲有违法前科,被告人裴某乙无违法犯罪前科,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俊杰
附:
1.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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