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褚**,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褚**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豫Q******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高店乡肖湾村委东肖湾回家,行驶到泌阳县高店乡二门村委褚湾水库附近时,被高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7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相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长贵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