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某某县,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2019年1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14日,被告人褚某某明知朋友王威、梅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公寓内组织妇女卖淫,仍然帮助其接听嫖客电话,接受嫖客对嫖资、位置等方面的咨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褚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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