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西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3********,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持有C1驾驶执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北京时间22:50时许,被告人西某在喀什市***路***附近的一家餐厅跟朋友喝了两瓶白酒后,驾驶新Q*****号汽车驾驶到喀什市***路时,后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当场抓获的行为。
被告人西某血液样品检出200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拘役两个十五天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不都热依木麦麦提
助理检察员: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