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左右晚上18时许,覃某某邀约汪妆伶、莫某某,莫某某邀约阎某某一起到覃某某的出租屋内吃饭。晚上21时许,莫某某提出找点东西玩(指吸食冰毒),覃某某、汪某某、阎某某同意,莫某某和阎某某到湖北省来凤县购买了300元的冰毒,莫某某和阎某某两人开车到覃某某家接覃某某、汪某某,莫某某开车到龙山县**街**附近一山坡旁,覃某某、汪某某、莫某某、阎某某四人在莫某某的白色北京现代小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冰毒。覃某某、汪某某、莫某某、阎某某四人在兴隆街张家坡附近一山边莫某某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后,莫某某开车回到覃某某家中,被告人覃某某和汪某某俩人每人出了150元,阎某某拿着钱一个人又到湖北省来凤县找人购买了300元冰毒,阎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后返回覃某某家中,于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覃某某、汪某某、莫某某、阎某某四人又在龙山县**街道**路**号**室覃某某的出租屋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龙山县大成酒店对面一小卖部外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阎某某、汪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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