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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819951*26**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胡张乡**村中心路二组33号,现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厂家属院。2019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为获取赌博资金来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市场八区南楼6号的**通讯店,以向店主刘某借款用于其个人信用卡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骗取店主刘某微信转账四笔合计29600元(5000、10000、4600、10000)。随后,被告人解某某以外出找钱偿还刘某钱款为由将刘涛带至闻喜县拖延还款至次日上午,后在闻喜县桐城镇南关菜市场附近一单元楼内趁机逃脱。诈骗所得全部用于手机红包赌博。

2、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为获取赌博资金来到闻喜县桐城镇道北开发街**便利店,在与店主刘*瑞进行攀谈并获取一定信任后,向刘*瑞借款用于其个人信用卡还款,而后再采用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方式返还借款,同时承诺向刘晓瑞支付手续费。刘*瑞安排其妻子孔某某采用支付宝扫码转账方式给被告人解某某转账2960元,解某某当场用于手机红包赌博。随后,被告人解某某以信用卡还款金额不足为由继续骗取孔某某支付宝转账3000元和2900元,被告人解某某将三笔转账合计8860元全部用于手机红包赌博输完之后,以外出借款还钱为由逃避还款直至当晚23时许在其家门口处逃脱。

3、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采用与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骗取闻喜县涑水花园小区****店店主解某宾微信扫码转账两笔合计6000元(每笔各3000元)用于手机红包赌博并全部输完。随后,被告人解某某假借信用卡不在身上并需外出取信用卡为由带着解某宾的儿子解某飞到平安西街西关公寓,其利用公寓内楼宇防盗门将解某飞隔离后逃脱。

以上三起诈骗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资金44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交易流水记录、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解某飞、孔某霞、毛某奎、解某林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刘*瑞、解某宾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骗取赌博资金来源,以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再以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向受害人返还所借的款项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的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资金合计4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强

检察官助理 王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贰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6.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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