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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詹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街**村民小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詹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拉运粉化料的价格未达成一致,被害人杨某某便另找赵某某等人来承运粉化料(70元/方),后被告人詹某甲在芒市**路**乡**街**厂下方的路边将赵某某等人的大车拦下,并强迫杨某某同意将该路的拉运承包给詹某乙等人。后被害人杨某某为了工程顺利开展,被迫以更高的价格将粉化料、弹石让詹某乙等人承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50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威胁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步男、曹钰楠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视听光盘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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