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咸鱼APP平台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有一辆川崎牌摩托车欲出售便与其联系,双方互加微信。同年4月4日,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微信将陈某某约至九江市濂溪区**大学试车,詹某某先搭载陈某某在**大学附近的绿化带试了几圈,后将车熄火停在新职业大学马路上并将钥匙交还陈某某,陈某某即拿着头盔和钥匙下车。被告人詹某某以再次试车为由,趁陈某某转身拿头盔之际,迅速将陈某某的摩托车点火发动骑回安庆市,并在途中将陈某某的微信删除。2019年4月20日,陈某某通过车友提供的信息在安庆市“**车行”与詹某某见面,詹某某将摩托车归还,事后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2560元。
2019年8月22日上午,安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民警通过信息研判发现被告人詹某某的住所,于当日上午到詹某某住所寻找詹某某未果,后通过詹某某母亲电话联系詹某某回到住所,民警即将詹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24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楷弟、曹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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