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02时许,被告人詹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经揭西县**镇**路**村红绿灯路口时,因醉酒而在等待红灯时睡着,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地点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曾**、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叙钊
检察官助理 黄伟嘉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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