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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盗窃,于2008年6月6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0年3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疾病(双肺结核伴支扩)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9年11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计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温州城东胡同千衣百汇门前,扒窃被害人金某某上衣兜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人民币400元被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人员信息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疾病诊断书、CT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聿秀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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