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235省道自北向南行至6KM+740M处,与前方自南向北步行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2月6日双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告人许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30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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