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老胖”,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马龙区**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到云南省马龙区**乡**村委**村“上头河田”自家地里点燃地埂边的杂草以除草,点着火后许某某就到地里面劳动,忽视了地埂边杂草的燃烧情况,导致火顺着地埂引燃地东南的灌木丛,发现后许某某赶紧去扑火,因风太大火扑不熄,火顺从灌木丛引燃林木,从而引发大庄乡石河村委会民村大尖山森林火灾。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在云南省马龙区**乡**村委**村“上头河田”烧杂草引起的云南省马龙区大庄乡石河村委会民村“大尖山”火灾现场面积为90.4425亩,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烧毁,周边优势种树为云南松。
被告人许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留在现场灭火,由其妻子让人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得到林地使用权人的谅解,愿意赔偿损失,恢复林地;在诉讼过程中,被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0.442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火灾发生后停留在现场积极灭火,让他人替为报案,公安机关到现场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已得到林地使用权人的谅解,愿意赔偿损失,恢复林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四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富江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所在地:马龙区**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情况: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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