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房。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N*****号三轮摩托车,沿淠河西侧河边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裕安区**镇**岔路口处准备掉头时,撞到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金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随救护车送金某某去医院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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