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镇**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杭瑞高速华容东服务区时被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华容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44.73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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