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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1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三虎”,男,1962年10月17日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号,住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黄某某(已判决)伙同周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在巢湖市皖维西区山上、巢湖市水泥厂后山养鸡场、巢湖市**镇村民家中、含山县仙踪**镇村民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一百八十余天,每次从中抽头一万元左右,共获利人民币一百八十余万元。

在开设赌场期间,为保证赌场顺利开设,被告人许某某受黄某某雇佣为赌场提供站角服务共计七十余天,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四千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巢湖市**小区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某开设赌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黄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设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件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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