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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容城县豪丹路与板正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河北省容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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