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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3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芝川镇***村**组,系村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韩塬南路民兴里小区,采用撬开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窃方法,先后从韦某某牌号为陕A9Q1K5的绿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内盗走现金23000余元(已追退14400元)、1条冬虫夏草香烟(价值500元,已追退9盒)、5盒如意宽窄香烟(价值250元),造成该车右后窗玻璃损坏(价值1500元);从吴某某牌号为陕EH5769牌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680元);从刘某某牌号为陕ER7630大众朗逸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290元)。

2、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进入韩城市新城区民慧里小区,采用撬开车窗玻璃、钻入车内行窃方法,先后从高某某牌号为陕E68M52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内盗走30余元现金,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600元);从师某某牌号为陕EF9188的现代途胜越野车内盗走现金60余元,造成该车辆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300元);从常欧某牌号为豫A80ZF5的白色东风风行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240元)。

当晚,被告人许某某又来到坡底村四组广场附近,采用同样方式,从张某某牌号为陕A5F7N8红色长安CS55轿车内盗走现金100余元,造成该车辆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240元)。

当晚,被告人许某某又来到韩城市疾控中心附近坡底村巷道,采用同样方式,先后从从王某某牌号为陕A16GZ3的白色CRV越野车内盗走现金400余元,造成该车辆左前窗玻璃损坏(价值850元);从陈某某牌号为陕E3Y800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300元);从姚某某牌号为陕E0S199白色帝豪越野车内,盗走一副蓝色半框眼镜(价值100元,已追退),造成该车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1240元)。

3、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香山东路土地局小区院内,采用起子撬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窃方法,先后从周某某牌号为陕EQH935白色福克斯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360元);从孙某某牌号为陕EJJ684黑色奥迪A6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800元);从程某某牌号为陕VK6995黑色奥迪A8轿车内盗走现金50余元,造成1该车右前窗玻璃损坏(价值1500元)。

当晚,被告人许某某又来到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盘乐街14号楼下,采用同样方法,从严某某牌号为陕A9S9L1白色帝豪S1轿车内,盗走2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460元,已追退)、4条金卡猴王香烟(价值380元,已追退)、1条南京香烟(价值110元,未追回)、1瓶十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价值150元,已追退),造成该车有后窗玻璃损坏(价值350元)。

4、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老百户东十巷,采用起子撬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窃方法,从王某某牌号为陕E3F828白色瑞风S7越野车内,盗走现金3500元,造成该车右前、右后窗玻璃损坏(价值800元)。

5、201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烟泉北路董村摩托城停车场内,采用起子撬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窃方法,先后从王某某牌号为陕E79F21白色吉利轿车内盗走现金200余元,造成该车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280元);从范某某牌号为陕E5Z656白色东南DX3轿车内盗走现金100余元,造成该车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280元)。

6、2017年1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董村悠然浴池附近,趁王某某牌号为陕EKM202比亚迪F0轿车车内未锁之机,打开车门行窃,盗走1个钱夹(价值20余元,已追退)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7、2017年1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烟泉北路摩托城停车场内,趁吕某某牌号为陕E2846L五菱面包车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行窃,盗走1个证件夹(价值10元,已追退)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已追退)。

8、2017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司马小区南门外,趁张某某牌号为陕E2139N悦达起亚轿车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行窃,盗走1个证件夹(价值10元,已追退)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已追退)。

9、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携带平口起子,步行来到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大恒宾馆西侧巷内,采用起子撬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窃方法,从雷某某牌号为陕EZL553黑色现代起亚瑞纳轿车内未盗得物品,造成该车左后窗玻璃损坏(价值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某共计实施盗窃作案13起,犯罪数额29430元,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坏价值共计10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勘察、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多次盗窃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积极退回部分赃物,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的规定,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钢战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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