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2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街**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5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向“Jason”(另案处理)购买从加拿大多伦多直邮的大麻叶,并用人民币4000元购买相应比特币汇给“Jason”,要求“Jason”将大麻叶邮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代收点。
2020年1月4日17时,被告人许某某前往上述代收店收取邮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某收取的邮件内查获毒品大麻叶某某(经鉴定,净重52.73克,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大麻饼干一包(经鉴定,净重135.77克,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聊天记录、快递单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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