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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盗窃、容留吸毒案件)(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阳西县**镇**大道**房2014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阳西县**镇**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窜到阳西县**镇**集团厂房内盗窃电缆线,两人在将电缆装袋期间被保安发现,许某乙、许某甲便驾车逃离现场,未能将所剪出的电缆线盗走。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缆价值103215.00元。

2.2019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窜到阳西县**镇**集团厂房内盗窃电缆,两人将所盗电缆线装满两个麻包袋后就离开现场,并将所盗电缆以2000多元价格卖给废品站老板方某某(另案处理)。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价值5680.00元。

3.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乙窜到阳西县**镇**派出所对面一工地处盗窃工地的铁质十字扣件共160个,后以400多元价格卖到**废品回收站。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十字扣件价值985.60元。

4.201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窜到阳西县**镇**集团厂房内盗窃电缆线,后以18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方某某,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价值798.70元。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丙、许某乙窜到阳西县**镇**工地处盗窃钢筋,后以80多元价格卖给了路边的收废品人员。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丙伙同“某细”(另案处理)到阳西县**镇**工地处盗窃钢筋,后以60多元价格卖给了路边的收废品人员。

7.2019年4月至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丙到阳西县**镇**工地处到盗窃钢筋,后以5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的收废品人员。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7日晚上、18日晚上和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分别三次容留许某乙在其租住的阳西县**镇**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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