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8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乙,绰号“暗目”,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二人商量后在诏安县**乡**村的空地上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获利;2019年3月底及4月初,被告人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先后入股该赌场。2019年4月10日,该赌博场所被查获,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许某己、许某庚及牌九一副。
另查明,该赌场组织三人以上参赌,开设期间共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9800元(以下未特指,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各分得2500元,被告人许某丁、许某戊各分得2000元,被告人许某乙分得800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丁、许某戊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许某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牌九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许某己、许某庚、徐某某3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茂坚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伍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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