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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6时许,高平市公安局野川派出所接到野川镇沟村村**许某乙报警称“野川沟村有人酒后闹事,需出警”。接警后,高平市公安局野川派出所民警秦某某带领辅警常某某、和某某、霍某某前往现场处警。经处警民警现场调查了解,系被告人许某甲酒后将沟村村口的肺炎疫情防控登记点桌椅掀翻,并将工作人员许某丙的手机摔坏。

随后民警秦某某带领常某某等人到许某甲家中进一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甲拒不配合处警人员工作,不断挑衅、辱骂处警人员,并再次将许某丙手机摔到地上。派出所工作人员欲对其进行控制,其先后用手殴打常某某、秦某某面部,并蹬踹上前对其进行控制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直至民警秦某某使用催泪喷剂将其制止。之后秦某某等人从卧室撤出到客厅,许某甲从卧室冲出,使用碎纸块砸向和某某,并用手推打常某某,接着又用手殴打秦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将秦某某佩戴的警帽、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常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对许某甲进行控制,许某甲又出拳殴打常某某嘴部、头部。许某甲的行为致使处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和某某、霍某某、许某乙、许某丙、张某某、许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秦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住原籍,电话:1523463****、159035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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