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许*,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排*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许*至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网吧内,将网吧内上网用电脑主机盗走后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周*等人证言;3、被害人叶**陈述;4、被告人许*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现取保候审,电话:1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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